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01
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裁定受理佛山市千汇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分析仪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依法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佛山分析仪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分析仪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1 月 12 日前,向佛山分析仪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 121 号一座 909 房、910 房;联系人:王俊华、张莉;联系电话:0757-83903395、18566431089、189299305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佛山分析仪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佛山分析仪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02
本院于 2020年 11月 24日裁定受理佛山市千汇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依法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1 月 12 日前,向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 121 号一座 909 房、910 房;联系人:王俊华、张莉;联系电话:0757-83903395、18566431089、189299305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佛山分析仪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1 年 1 月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03
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裁定受理佛山市千汇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依法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1 月12 日前,向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 121 号一座 909 房、910 房 ;联 系 人 :王 俊 华 、张 莉 ;联 系 电 话 :0757- 83903395、 18566431089、189299305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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